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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月5日
納米比亞

納米比亞最高法院維護病人權利和信仰自由

納米比亞最高法院維護病人權利和信仰自由

納米比亞最高法院裁定,病人在選擇療法時,其身體自主權及個人自主權皆受法律保護。同時,法院也承認病人預先簽署告知醫療機構個人意願的文件,具有法律效力。

分娩期間的緊急醫療狀況

最高法院處理的這起案件與埃菲熱尼婭·塞芒塔女士有關。埃菲熱尼婭是一位耶和華見證人,她在即將生育第三個孩子時告知醫生,她因宗教信仰的緣故不接受輸血。埃菲熱尼婭預先簽署了一份醫療指示,並在手術前把這份文件交給醫生。在文件中,她表達自己拒絕輸血的堅定立場,同時指定她的丈夫作為醫療代理人,在她失去行為能力時代替她做決定。

2012年9月8日,埃菲熱尼婭順利地產下一個女兒,不過需要接受產後手術。她的丈夫以醫療代理人的身份同意她接受手術。但是,埃菲熱尼婭在手術過程中出現併發症,主治醫生建議給她輸血。她的先生按妻子預先填寫的醫療指示,拒絕了醫生的建議。埃菲熱尼婭的手術在沒有輸血的情況下順利完成,但她的血紅蛋白指數在術後偏低。

高等法院介入

在埃菲熱尼婭住院休養期間,她的長兄於2012年9月13日向納米比亞高等法院提出申請,要成為其法定監護人。這樣,他就能取代埃菲熱尼婭的先生為妹妹做醫療決定。法院並未將此申請通知塞芒塔夫婦,還在他們夫婦缺席的情況下單方面舉行了聽證會,並指定埃菲熱尼婭的長兄成為監護人。之後,她的長兄要求醫護人員違背埃菲熱尼婭的意願,強行為她輸血。但是,埃菲熱尼婭一再拒絕和反抗,最終他們未能為她輸血。

埃菲熱尼婭得知法院指定長兄作她的監護人後,立刻請求法院撤銷決定。埃菲熱尼婭表示說,她的長兄申請成為監護人時,她本人意識清楚,可以自行做決定。埃菲熱尼婭同時指出,長兄授權醫院為她輸血,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以及她為自己身體做決定的權利。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,並允許她的長兄繼續作監護人。

儘管醫生宣稱,埃菲熱尼婭不輸血就會死亡,但事實上她在接受無血治療後,身體日漸好轉,並於2012年9月26日康復出院。不過,高等法院竟然在她出院後指定她的長兄作其永久監護人。埃菲熱尼婭認為,這項決定侵犯了她的自主權和基本人權,於是決定向納米比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。

「本案牽涉到法律訴訟中一些最基本的人權問題,這包括身體自主權,實踐宗教信仰的權利,以及不被歧視的權利。」——納米比亞最高法院

最高法院的裁決

2015年6月24日,納米比亞最高法院作出裁決,維護埃菲熱尼婭的基本權利,撤銷其長兄的監護權。最高法院譴責高等法院在沒有知會塞芒塔夫婦的情況下,單方面舉行聽證會並指定埃菲熱尼婭的長兄為其監護人,這樣的做法「完全不恰當」。

最高法院強調,納米比亞的憲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,而這正是病人自主權的基礎。最高法院聲明:「病人自主權的原則顯示,個人有權為自己的身體做決定,這是一項基本人權……醫療從業人員必須告知病人推薦的療法有何風險及益處,但只有病人才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某種特定的療法。」

「公民有權為自己的身體做決定,這是一項基本人權。」——納米比亞最高法院

鑑於埃菲熱尼婭拒絕輸血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最高法院最終認定,高等法院對埃菲熱尼婭預先簽署的醫療指示並未給予充分重視。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:「病人如有能力做醫療決定,且未受任何外在因素影響,他預先填寫和簽署的具體書面指示,便足以表明其醫療意願,並具有法律效力。」

孩子有接受父母撫養的權利,但這項權利是否會限制父母選擇接受某種療法,最高法院參考國際判例法得出的結論是:「不論是否為人父母,病人都有權利選擇如何對待自己的身體,這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。」

納米比亞最高法院的裁決,確立了公民的身體自主權,並承認病人可以通過預先簽署醫療指示,表明自己的價值觀和醫療意願。通過維護公民的個人自主權和信仰自由,最高法院保護了全納米比亞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。